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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5G产业技术联盟

一、联盟简介

“5G产业技术联盟”(英文译名暂定为5G Industry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由工信部指导和支持,由立志于自主创新、积极推动我国5G技术进步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团体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组成的非独立法人团体。通过联合联盟成员单位以及产业协会,发挥产学研合作和整体资源优势,加快5G核心技术研发及关键技术的标准化,推动我国5G产业创新应用。带动消费电子、汽车工业、工业与机器人、生物医疗、智慧城市、智慧农业等产业的转型升级,助力“制造强国战略”,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等国家战略实施。 

二、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5G产业技术联盟”(英文译名暂定为5G Industry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5G技术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应用、终端产品等领域的行业领军企业和中小企业,从事5G核心技术研究、人才培养、应用创新、专业服务的科研院所、高校、领域内国家级创新平台以及标准制定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共同自愿组成的合法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联盟以5G产业为基础,带动我国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与机器人、消费电子、汽车电子、生物医疗、智慧城市、智慧农业等产业的转型升级,推动中国智能制造的重要战略发展。

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国家根本利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政府政策,通过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服务,充分发挥联盟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联盟由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工作。

第五条 本联盟依托“深圳市汇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省5G中高频器件创新中心)”,秘书处地点设定为“深圳市福田区深业上城2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顺应国家战略部署,贯彻落实政府有关的政策、法规;收集分析国内外市场、技术等产业信息,为政府部门决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咨询意见及建议;

(二)发挥联盟技术优势,建设5G共性技术测试及标准认证平台,现阶段重点关注中高频器件相关的材料,器件,芯片领域的标准及共性技术平台。建立技术专家委员会,推动相关团体标准,并逐渐形成行业及国家标准,规范产品质量体系,为新兴的5G产业发展夯实基础;

(三)依靠联盟平台优势,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市场分析、政策解读、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组织行业内的各种培训,协助会员单位解决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促进会员单位提高自身经济效益;

(四)加强国际交流合作,通过组织国际研讨会议、专业展览,拓展成员单位全球视野,并推广会员单位的技术及产品。

(五)建设5G产业大学和行业人才发展平台,为行业人才和企业提供技术培训,管理培训,职业发展,人才调研以及企业人才对接等多阶段多层次服务,解决产业人才痛点。

(六)围绕5G中高频器件领域,促进行业内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打通产业链上下游,共享产业资源; 互通研发及技术信息,避免行业过度无序竞争,构建5G产业新型健康生态圈;

(七)围绕5G中高频器件领域,开展知识产权技术分析及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协助建立符合企业自身特点及发展各阶段需要的知识产权战略,保护企业创新;

(八)定期进行行业调研、数据统计、并建立联盟网站及刊物,建立行业发展健康度评估体系,输出行业评估报告和评估白皮书。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推动和其他相关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合作,拓展相关信息渠道,帮助联盟企业获取市场机会、产品创意机会等;

(十一)完成政府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联盟实行会员推荐制,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5G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依法合规经营,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决策管理制度;

(三)由理事单位或授权单位推荐

(四)自愿加入本联盟,拥护联盟章程并愿意承担会员义务。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并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联盟秘书处审批同意后,准许加入联盟;

(四)由联盟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入盟确认函,并办理相关入会手续。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联盟有偿或无偿提供的各种信息及服务;

(四)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自觉维护联盟声誉和利益;

(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种类活动,完成联盟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根据联盟章程成员会费管理的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联盟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如需)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架构

本联盟在国家工信部指导下工作。联盟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代表全体会员行使权力。理事会设理事长1-2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长1名(个人);理事长单位5-8名(机构)、常务理事单位(机构)和理事单位(机构)各若干名。理事长、理事长单位及部分常务理事单位以选举方式产生(首届理事长、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以选举+推荐的方式产生),常务理事长及部分常务理事单位以委任方式产生。(备注:当理事单位数量达到50家及以上时,以委任+选举的方式产生常务理事单位)

联盟的常设机构为“常务理事会”、“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产业促进中心”、“共性技术中心”、及“秘书处”。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单位代表由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长单位 及部分常务理事单位等;

(三)委任常务理事长及部分常务理事单位等;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决定联盟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理事单位的增选和解除;

(七)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本联盟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单位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职责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提议理事的增选和解除;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超过半数常务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在联盟理事单位未达到50家时,不单独增设常务理事单位,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合并。

第十八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联盟理事长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联盟理事长的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单位表决通过。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联盟常务理事长。

第二十条 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为联盟常务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联盟常务理事长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联盟常务理事长的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本联盟常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大会;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相关管理文件。

(四)建议和指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五)任命联盟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顾问委员会

顾问委员会由来自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曾经或正在从事5G相关领域工作的行业领军人士组成,是联盟的内部咨询机构。顾问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联络和组织5G领域的行业领军人士;

(二)协助研判5G产业领域的重大问题,协助开展5G方向的产业研究和政策咨询;

(三)协助开展5G专业方向的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工作;

(四)在汇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促进成果应用、深化国际合作等方面,为联盟提供专业意见和优势资源。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来自学术界、企业界的5G领域知名技术专家与行业专家组成,是联盟的内部技术指导机构。专家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联络和组织5G领域的专业人士;

(二)协助研判5G技术领域的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

(三)协助开展5G专业方向的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工作;

(四)在汇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促进成果应用、深化国际合作等方面,为联盟提供专业意见和优势资源。

第二十四条产业促进中心

联盟设立产业促进中心,重点负责在5G领域开展政策咨询、人才培养、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产业促进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统筹协调中心下设六大专委会的工作。各专委会设主委一名,副主委若干名,负责策划并落实专委会的各项工作。各专委会拟开展的主要业务与成员构成如下:

(一) 战略研究专委会

 ●为政府部门决策和制定5G产业政策提供战略研究及咨询意见;

 ●为会员单位提供5G产业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与专业研究机构合作,形成行业白皮书报告,组织行业评选与排名;

 ●组织行业研讨会和产教融对接活动

 ●组织产业链协同验证和试用工作

(二)人才发展专委会

 ●行业人才调研、咨询,以及行业人才库建设

 ●行业所需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赋能培训及认证

 ●行业人才职业发展及企业人才对接服务

 ●国际人才交流和人才引进

 ●全球5G创新大赛(学生赛)

(三)创业创新专委会

 ●负责利用联盟和中心的各项资源,打造孵化器、众创空间,推动各类产业相关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技术能力、经营能力提升,激发群众的智慧和创造力

 ●全球5G创新大赛(创业赛)

(四)行业应用专委会

 ●研究5G垂直行业应用,重点是行业的商业模式和技术要求,包括车联网,工业物联网等重点行业应用,推动产业成功

(五) 金融服务专委会

 ●5G投资机构联盟、私募股权基金联盟、产业基金联盟的组建维护

 ●5G在线股权债权投融资平台的搭建运营

 ●5G产业供应链金融及上下游企业投融资和孵化服务

 ●各地政府引导基金和5G产业园的合作

 ●股权债权相关法律、财税、专利、各类相关资质申请等咨询服务

 ●5G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全生命周期政府政策申请在线平台服务

 ●5G产业与投资论坛(首届)

(六) 国际交流专委会     

 ●组织联盟各项线下国际活动、展览、会议等,扩大国际知名度

 ●与国际产业机构对接,组织国际活动、出访等

 ●与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建立联系,组织技术交流,探讨深入合作

第二十五条 共性技术中心

联盟设立共性技术中心,负责标准研究、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工艺材料、核心器件及公共技术服务。共性技术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统筹协调中心下设五大专委会的工作。各专委会设主委一名,副主委若干名,负责策划并落实专委会的各项工作。各专委会拟开展的主要业务与成员构成如下:

(一)标准研究专委会

 ●与电子标准院等机构合作,推动技术标准的出台;

 ●向联盟会员提供技术标准化服务,协助其制定各项企业标准。

 ●分析5G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5G领域的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标准制订计划项目建议;

 ●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二)IP及成果转化专委会

 ●构建专利池的法律保护作用,联盟收取管理服务费用。

 ●构建以“专利池”为核心的IP运营体系,联盟收取管理服务费用。

 ●负责制定5G中高频器件核心IP运营策略,组织并实施各项工作;

 ●负责以“专利池”为核心的知识产权购买、转让、评估、许可等工作;

 ●搭建5G领域全产业链技术转移线上平台

a.通过区块链运转的技术转移平台

b.5G技术信息库

c.5G项目线上产业化

 ●组织各方项目对接,加速核心成果转移扩散

a.科研院所、产业界、金融界对接研讨会

b.科研院所、产业界成果展示会             

c.国际项目对接会

 ●组织技术转移经纪人培训,培育5G领域成果孵化专门人才

 ●发掘并孵化5G领域独角兽企业 

(三)工艺材料专委会

 ●研究5G产业中核心器件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的遇到的新材料和新工艺问题,通过整合联盟的科研资源和产业链资源,增强核心器件制造产能,提升产业链的协研协造的综合实力。

(四)核心器件专委会

 ●梳理5G产业中各类器件需求,寻找共性需求和关键性能指标

 ●指导联盟企业独立或者协同研发,解决产业在器件上的瓶颈需求

(五)平台服务专委会

 ●研究5G产业链制造、应用各环节的技术特征和需求,提炼公共技术,在联盟内部建立技术的获取、共享、推广机制及方式方法

第二十六条 联盟秘书处

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运营机构,协同两个委员会和两个中心,以及两个中心旗下的各专委会,负责推进联盟相关工作。按照工信部要求,联盟秘书处总部应设在5G中高频器件创新中心(即深圳汇芯通信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深业上城27楼。同时,联盟秘书处拟在北京、香港、广州、武汉、成都、苏州、厦门、杭州等创新中心股东单位和联盟会员单位集中的城市设立代表处,作为在全国各地推进联盟工作的桩脚支撑。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负责执行联盟日常事务,并且协调与配合两个委员会、两个中心及各专委会,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秘书处的职责如下:

(一)联盟会员的申请审核;

(二)联盟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议的组织;

(三)联盟财务预算管理;

(四)联盟媒体、网站、公众号及刊物管理维护;

(五)联盟的访问与接待;

(六)与全国各地政府、产业园的合作;

(七)与各协会、组织的产业合作(集成电路、智慧城市、物联网、汽车电子等)。

第二十七条 联盟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十八条, 秘书长任期三年,连任不限。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联盟副秘书长是联盟日常工作的重要支撑,协助联盟秘书长展开日常工作,副秘书长任期三年。

本联盟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策划联盟主题活动、技术专家组的建设工作

(四)推荐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联盟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联盟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的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从事咨询服务的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联盟经费支出:

(一)联盟各项活动的经费支出;

(二)联盟印刷资料费用;

(三)联盟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补贴;

(四)联盟秘书处决定的其它开支;

(五)品牌宣传费用:网站维护,微信公众号维护等;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联盟会员退会或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联盟理事大会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以及协会的变更、合并、解散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七条 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

第三十八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订,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理事大会表决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联盟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联盟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9年 6月 29日 第一届一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属本联盟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